
畜禽养殖赚收益,污染防治要牢记!”自2024年5月1日起,《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市非规模养殖污染监管的空白,为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划定“红线”、明确“路径”。
日前,我们推出《条例》系列知识问答,带大家全面掌握政策要点,助力养殖户合法经营、生态贵港持续向好。今天解锁第四期,这些知识必须记牢!
01
问题11:个人可以举报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吗?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方式。
02
问题12: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养殖废弃物;(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通道两旁堆放和露天发酵畜禽粪便;(四)通过沼气池直接排放超标气体污染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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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养殖散养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04
问题14: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造成环境污染时,应当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稿件提供:畜牧兽医科
✦编 辑:梁宝芸
✦初一一审:覃铭潇
✦审一一核:刘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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